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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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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捣蛋鬼 发表于 2023-8-29 00:00:00 浏览:  5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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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
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公告的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在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
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作为增持
主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
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此期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三)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董事
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
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
持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勤勉不尽责,进行违法违规买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处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公司实行问责机制,以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问责追究方式包
括警告、通报批评或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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