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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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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捣蛋鬼 发表于 2023-8-29 00:00:00 浏览:  4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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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关联方占用福建浔
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十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
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第三章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裁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每季度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对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等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必
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及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形,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立即停止侵害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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