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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财招商案、金尧案提起抗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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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财招商案、金尧案提起抗诉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3-9-5 00:00:00 浏览:  3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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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23-047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财招商案、金尧案提起抗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高检民监
[2022]100000100007号、高检民监[2022]100000100012号《民事抗诉书》,关于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作出的(2020)浙民
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对方当事人分别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尧,以下简称“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已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出抗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的基本情况
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均因公司印章被伪造用于对外担保引发,中财招商、金尧于2018年4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起诉,杭州中院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为由,于2018年8月裁定驳回中财招商、金尧的起诉。
中财招商、金尧上诉后,浙江高院撤销了杭州中院的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继续审理。杭州中院经审理后,又于2019年12月判决驳回中财招商、金尧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财招商、金尧上诉后,浙江高院于2020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担保无效,但判决公司应承担1/3、1/2的赔偿责任。公司不服浙江高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20年12月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8月7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4月29日、2021年2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编号:2018-060、2018-147、2019-121、2020-
040、2021-022]。
1公司因不服浙江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及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向浙江省人民
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浙江高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中财招商、金尧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2022年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中财招商案、金尧案提请抗诉,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2年3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编号:2021-080、2022-009]。
二、案件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高检民监[2022]100000100007号、
高检民监[2022]100000100012号《民事抗诉书》显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浙江高
院(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已审查终结,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已向最高院提起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主要理由有:
(一)原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当。首先,中财招商案、金尧案中
加盖的印章属于伪造,公司在印章管理等方面并无过错;其次,中财招商、金尧非善意相对人;第三,案涉资金并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原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第四,原审判决严重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周建灿的行为不构成越权代表。首先,周建灿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公司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其次,案涉担保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周建灿无权参与表权,本案借款担保行为存在缺陷;第三,《九民纪要》有关越权代表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情形,不应对“法定代表人”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至股东、董事、监事等,原审法院对本案适用越权代表无法律依据。
(三)周建灿实施的担保行为不足以代表公司。首先,周建灿的行为不构成
职务代理;其次,案涉担保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周建灿未取得公司授权,不享有委托代理权;第三,对方当事人中财招商、金尧非善意相对人,周建灿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综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周建灿提供案涉担保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而非越权代表,原审法院依照越权代表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
2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最高院提起抗诉。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就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累计计提了预计
负债12800.24万元,并已于2021年4月23日根据杭州中院的要求将两案执行款合计14010.00万元划入法院执行专户。若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经最高院审理后作出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判决,将有利于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12800.24万元,对于已被执行的14010.00万元款项将执行回转,同时对于公司因印章被伪造引发的其他系列案件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高检民监[2022]100000100007号《民事抗诉书》
2、高检民监[2022]100000100012号《民事抗诉书》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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