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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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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3-9-1 00:00:00 浏览:  5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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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瑞晟智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工作计划。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保荐机构已与瑞晟智能签订承销及保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瑞晟智能未发生按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违法违规情况。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2023年上半年度,瑞晟智能未发生违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1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期回访等方式,了解瑞晟智能经营情况,对瑞晟智能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瑞晟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智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保荐机构督促瑞晟智能依照相关规定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公司治理制度。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保荐机构对瑞晟智能的内控制度的设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瑞晟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智能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范运行。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保荐机构督促瑞晟智能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相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保荐机构对瑞晟智能2023年上半年的
2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2023年上半年度,瑞晟智能及其控股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由其承担伊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顿系统有限公司与圣瑞思自动化侵害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该案件已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公司承担公司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瑞晟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2023年上半年度,经保荐机构核查,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瑞晟智能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3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易所报告的情况。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2023年上半年度,瑞晟智能未发生相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情况。
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涌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2023年上半年度,瑞晟智能不存在需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
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4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升级及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失败风险
智能工厂装备涉及到自动控制及算法技术、机械机构技术、网络通讯及电子
部件技术、信息管理软件技术等多方面的技术,公司存在未来就市场对技术和产品的新需求出现判断错误、无法掌握新的关键技术或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失
败、研发成果不被市场所接受,而导致公司的产品竞争力下降,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成果的风险。
2、研发人员流失风险
由于公司产品涉及较多的技术领域,所以需要维持一定规模的研发人员队伍。未来公司可能由于不能提供有竞争力的激励措施以及其他经营及管理方面的不利原因而导致面临关键人才流失的风险,进而干扰公司技术研发计划及能力,使公司面临研发风险。
3、关键技术被侵权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并掌握了一系列核心技术。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取得发明专利34项,实用新型专利349项,外观设计专利94项,软件著作权23项,除公司已经申请的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之外,公司还有多项非专有技术,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及非专有技术构成公司技术竞争力的重要部分,相关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对公司业务经营发挥作用,如果公司核心技术泄密、关键技术被侵权将使公司历年研发投入的实际效果降低,对于公司获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51、公司产品及业务单一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针对服装、家纺等缝制企业进行设计,主要为其提供生产物料智能化搬运、存储及相关信息化管理的功能。特定化的功能设计使得公司产品及业务领域较为单一,报告期内公司面对的下游客户行业集中,主要为服装、家纺等缝制行业,公司对缝制行业需求依赖较高,如果公司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2、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季节性特点,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中的智能悬挂生产系统的安装、调试等环节在缝制车间进行,与制衣企业淡旺季错峰,通常来说含有春节等假日的第一季度以及夏季的第三季度是制衣企业的生产淡季,但是对于公司来说是安装旺季,使得公司在接下来的一个季度收入确认较多,所以通常公司在第一季度、第三季度收入较低,第二季度、第四季度收入较高。由此可能存在单季度业绩波动较大甚至亏损的风险。
3、境外销售面临波动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境外销售业务多布局在东南亚地区。海外市场受政策法规变动、地缘政治局势变化、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多种因素影响,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涉及的海外法律环境将会更加复杂。同时,汇率波动也会给公司的业务带来潜在影响。境外销售存在公司不能及时应对境外市场环境的变化的风险。
4、业绩波动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9981.83万元、30603.78万元,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7217.20万元,公司收入规模仍偏小。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取决于宏观经济、市场需求变动、客户投资延迟或取消、大额订
单的波动、未能按照预计进度验收等外部因素以及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核心技
术人员变动等内部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内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业绩波动风险。
5、应收账款风险
62021年末、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765.41万元、
17206.68万元,2023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17887.68万元。未来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还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如果将来主要欠款客户的财务状况恶化、出现经营危机或者信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面临坏账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6、政府补贴降低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与收益及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含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为276.14万元,国家政策的变化和产业导向将对相关产业的投资产生重大影响,随着未来相关产业领域的发展程度趋向成熟,公司未来获得的政府补贴可能会逐步减少。如果政府补助减少,会对公司利润总额造成不利影响。
7、毛利率下滑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0.76%、31.36%
和29.74%,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为33.09%。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相比2021年及2022年有所回升,但较2020年相比仍有较大下滑,未来如果公司主要原材料塑料、型材、芯片等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或公司产品售价下降,可能存在毛利率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三)行业竞争风险
公司产品中智能悬挂生产系统的主要竞争对手为瑞典 ETON 公司、浙江衣
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智能悬挂式仓储分拣
系统的竞争对手主要为以奥地利科纳普(Knapp)公司、德国杜克普公司为代表
的境外公司;智能非悬挂式仓储分拣系统面临众多的国内外竞争对手。另外,随着智能物流装备市场需求的增长,总是会吸引新的竞争者加入,未来新竞争者的加入,将会使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司存在未来不能适应行业竞争、落后竞争对手的风险。
(四)宏观经济风险
7公司所处的智能物流装备行业的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行业固定资产投
资尤其是智能化装备的投资规模及增速。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疲软,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公司下游物流装备的固定资产需求有可能出现下滑,这会减少对智能物流装备的采购,因此本行业面临一定的宏观经济和行业波动风险。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列式:
单位:元
2023-6-302022-6-30变动幅度
项目
/2023年1-6月/2022年1-6月(%)
营业收入172171964.95126145841.8336.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7007370.957741023.39-9.48
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4882382.462474528.1297.31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6426348.38-44852687.90不适用净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443597271.07441394700.120.50
资产
总资产730537817.41717653464.241.80
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列式: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1-6月变动幅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80.19-5.2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80.19-5.2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120.06100.00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81.75减少0.17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1.100.56增加0.54个百分点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6.987.67减少0.69个百分点
(%)
8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变动的原因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17217.2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6.49%,主要原因为市场需求逐渐恢复及公司加强了技术创新和市场推广力度,
使得公司整体销售订单增加,营业收入增加。
2、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0.74万元,较上
年同期减少9.48%,主要系政府补助同比减少;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88.2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7.31%,主要原因为公司积极开拓新客户,订单增加,营业收入增长。
3、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
100.00%,主要系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
比上年增加所致。
综上,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变动具有合理性。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1、领先的核心技术综合优势。公司的软件技术、硬件技术与集成系统形成
了完整的技术闭环,拥有自主研发的从核心软硬件到系统集成的完整技术链条。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58项核心技术、524项知识产权(其中发明专利34项)、23项软件著作权,另有81项发明专利在申请中。报告期内公司在研项目35项,
包括“基于 SaaS 平台的轮式分拣系统研发项目”、“基于 SaaS 平台的报表看板系统研发项目”、“G4 嵌入式分拣控制系统研发项目”、“智能挂装存衣分拣机构研发”、“智能吊挂一体式存储分拣机构研发”等。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共申请知识产权17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11项,商标1项。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共获得授权知识产权17项,其中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
10项。公司不断完善智能工厂装备的产品链,为客户提供智能快捷制造、安全
制造、绿色制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
2、丰富的产业精耕经验优势。公司下游客户多为纺织服装、家居等缝制类企业,公司牢牢抓住下游精耕多年,研发并推广的产品打通了从原料进出入库、生产加工、成品存储物流等全过程。同时,公司配套研发的软件产品可以进行工
9厂制造全过程数据的采集汇总,实现平衡工序、灵活调动劳动力、合理优化生产
流程的功能,高效控制生产质量,进行成本差异分析及生产产能分析等,公司运用丰富的产业经验不断推进数字孪生、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入到公司产品中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除在缝制行业领域精耕多年外,正利用丰富的行业经验进行跨领域(如:汽车内饰及配件、家居制造等行业)延伸。公司致力于将工艺平台逐渐沉淀为标准化平台,在标准化工艺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内部的技术模块形成通用技术,从而实现同一技术或模块在不同下游领域的灵活运用。
3、高性能的重要设备提供能力。公司是国内资深的从事智能物流系统研发、设计、制造的公司之一,拥有在自动控制及算法技术、机械机构技术、网络通讯及电子部件技术、信息管理软件技术等多个专业领域的研发、技术团队。公司将最新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应用到悬挂生产系统和仓储分拣系统,在行业内开发了多项高性能的智能物流关键设备。公司所提供的关键设备品种齐全,除智能悬挂生产系统这种主打产品外,智能仓储分拣系统既有满足悬挂传送的,又有满足非悬挂状态的,还有能打通整个生产环节进行人机统筹管理的生产管理信息软件系统,满足了下游客户在重要生产环节的不同物流要求,同时公司着眼于未来工厂的生产安全发展了智能消防排烟及通风系统,不断加强客户服务能力。
4、快速系统解决方案提供能力。物流装备是一种集机械、通信、电控、传
感技术为一体的现代化装备,技术集成能力要求高,定制化特点突出。作为国内资深的从事智能物流系统集成解决方案的公司之一,公司依托其完整的技术闭环及产业经验优势,能够根据下游客户的不同需求,快速提供标准化和模块化程度相对较高的系统集成解决方案。近年来,公司已成为大杨创世、阿迪达斯、安踏、海澜之家、HM、迪尚集团、优衣库、乔治白、梦百合家居、以纯、迪卡侬、江
苏阳光、罗莱家纺、耐克、九牧王、富安娜家纺、梦洁家纺等国内外知名服装、家纺品牌商自身工厂或者其代工厂的智能化建设实施单位。相比国内其他知名的物流装备供应商,公司更加熟悉缝制行业的市场环境,了解国内缝制行业市场客户的需求,并能够针对其需求进行快速响应,售后运营维护更贴近客户实际,所出具的解决方案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针对物流装备定制化的特点,为更好的发
10挥公司大规模制造优势,公司已逐步在产品设计、设备选型、服务流程等方面实
现了标准化和模块化,可基于模块化的关键设备组建定制化的智能物流系统。这不仅大大提高了从客户需要到设计实现的响应速度,而且加快了项目实施和交付进程,方便客户对新产品快速熟悉,提高了售后运营维护的灵活性,降低了客户使用成本。
5、体系化的创新研发实力。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截
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研发人员116人,占员工人数的19%,涵盖软件、机械、电子、控制及自动化等多个专业领域。公司核心技术团队具备丰富的物流装备技术理论和实践经验,长期保持稳定。公司研发团队目前对于所在细分产业有较为持久详细的研究,依托对于缝制行业制造全过程的深刻理解。公司对于所提供装备的整体、以及各部分(载具、输送线及其上各类装置、物料变轨进出站、各种驱动装置、数据采集及传输、自动控制及其算法)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并形成了众多的专利技术;通过公司开发的上位管理软件,对此数据进行分析,并实现生产排单、生产信息实时显示、物料定位、负荷动态调整、各类管理报表生成、面
料成品等各类功能,为客户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效率提供有力支撑。始终坚持以创新驱动企业发展战略,不断研发、设计满足行业需求的智能装备,不断完善、丰富产品链,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6、客户资源和品牌优势。公司一直注重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始终坚持自主
品牌经营,通过全方位提升和优化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售后服务水平,打造高水平智能工厂。经过在行业内多年的经营,公司和经营管理团队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并凭借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客户中创建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公司已成为客户在智能化生产物料传输、仓储分拣方面的重要合作伙伴及国内智能消防排烟及通风系统产品的主要供应商,公司产品口碑不仅保证了现有客户的认同和持续合作,还获取了更多客户的关注和合作机会。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2023年上半年度未发生不利变化。
11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研发投入1202.4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27%,
主要系报告期内研发人员薪酬及材料支出增加所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6.98%,较上年同期减少0.69个百分点,主要系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所致。
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持续在智能工厂装备上进行研发投入,不断完善智能工厂产品链条。报告期内,公司在研项目 35 项,包括“基于 SaaS 平台的轮式分拣系统研发项目”、“基于 SaaS 平台的报表看板系统研发项目”、“G4 嵌入式分拣控制系统研发项目”、“智能挂装存衣分拣机构研发”、“智能吊挂一体式存储分拣机构研发”等。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共申请知识产权17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11项,商标1项。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共获得授权知识产权17项,其中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10项。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01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34.73元,募集资金总额347647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53259030.56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294388269.44元。该
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24日到位,并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20)第6874号)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为23848.01万元,其中报告期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1773.10万元,结项募投项目“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4473.49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999.7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
1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账户名称账号结存余额备注
招商银行宁波分行高新支5749064331103019.39三方监管专户
行募集资金专户5749087574103011990.39四方监管专户
合计1999.79截至2023年6月30日,瑞晟智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
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瑞晟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2023年上
直接持间接持间接持合计持直接持股合计持股半年度质姓名职务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比例数(股)数(股)押、冻结及
(%)(股)(%)(%)减持情况
董事长、总
袁峰1582579739.5218983774.741772417444.27无经理
董事、副总
余云林--24251506.0624251506.06无经理
董事、董事
吕蒙--2535000.632535000.63无会秘书
陈志义董事------无
闻力生独立董事------无
饶艳超独立董事------无
夏云青独立董事------无
孙建国监事会主席--9734402.439734402.43无
13职工代表监
李洪雨------无事
钱叶辉监事--6400871.606400871.60无
陈永胜副总经理------无
王旭霞财务负责人------无
瑞晟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袁峰先生,截至2023年6月30日,袁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5825797股股份,通过瑞泽高科控制公司6948518股股份,合计控制股份比例为56.88%。2023年上半年度,瑞晟智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截至2023年6月30日,瑞晟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瑞晟智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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