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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探路者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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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探路者的监管函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3-9-4 00:00:00 浏览:  6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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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百益钎顺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17号
宁波百益钎顺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路者”)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预披露公告”),你企业作为探路者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拟于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含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减持探路者股份不超过8769300股,占探路者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9999%。
根据探路者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完成公告》,你企业于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8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含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探路者股份9085109股,减持比例为1.0360%。你企业减持探路者股份数量超过预披
1露公告披露的拟减持数量,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含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减持探路者股份总数
超过探路者总股本的1%。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八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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