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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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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玻璃心 发表于 2023-9-7 00:00:00 浏览:  5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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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证券简称:新宁物流公告编号:2023-078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9月7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
与第九大街西150号兴邦大厦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9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旭先生
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803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4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为
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80326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4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为1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6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8%。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
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243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2-股份的99.0477%;反对5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0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2.8447%;反对5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1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243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77%;反对5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0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2.8447%;反对5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1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3-二以上同意)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243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77%;反对5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0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2.8447%;反对5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1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
所律师:邓文胜、马鹏瑞、高烨涵;
2、律师见证意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4-1、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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