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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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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安静 发表于 2023-9-4 00:00:00 浏览:  4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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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211号天都商业广场
3幢1601、1602、1611、1612室
邮编:215009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电科院”)的委托,就公司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意见。
为出具本意见,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意见,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意
见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3、本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意见所涉相关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一)核查程序1、取得了公司提供的胡醇先生2023年8月31日《关于增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
2、取得了公司提供的2023年8月31日董事兼财务总监刘明珍女士、2023年9月1日董事长宋静波女士、2023年9月1日独立董事马勇先生的辞职报告。
3、检索了公司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董事长、部分董事及高管辞职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4、取得了公司拟公告的《关于股东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和《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2023年8月31日,公司收到股东胡醇先生《关于增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其中的提案包括:提案一:《关于提请罢免宋静波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案二:《关于提请罢免刘明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案三:《关于提请罢免马勇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案四:《关于提请选举许冬冬、顾军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案五:《关于提请选举朱中一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3年8月31日和2023年9月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刘明珍女士、宋静波女士和
马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具体如下:2023年8月31日收到董事兼财务总监刘明珍女士书面辞职报告;2023年9月1日收到董事长宋静波女士书面辞职报告;2023年9月1日收到独立董事马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拟公告的《关于股东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已经涵盖胡醇
先生上述五个提案的主要内容(其中提案一和提案二经过胡醇先生的修改确认)。
但鉴于胡醇先生所提上述提案一、提案二和提案三的相关事项发生了变化(即胡醇先生提请罢免的刘明珍女士、宋静波女士和马勇先生均已提出辞去相应职务),因此,在公司拟公告的《关于股东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和《关于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公司董事会
未将胡醇先生所提的提案一、提案二和提案三列入股东大会审议提案,仅将提案四、提案五列入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胡醇先生所提上述提案一、提案二和提案三的相关事项(罢免相关人员)的基础已变更,相关人员已经提交辞职报告辞去相关职务,因此公司董事会未将胡醇先生所提的提案一、提案二和提案三列入股东大会审议提案,仅将提
请选举相应董事和独立董事增补人选的相关提案——提案四和提案五补充列入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徐伟
经办律师(签字):
刘秋梅张晓庆
2023年9月4日
本所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211号天都商业广场
3幢1601、1602、1611、1612室,邮编:21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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