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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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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3-9-12 00:00:00 浏览:  4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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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长亮科技证券代码:300348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合计1004.438万股/万份,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3077.4862万股的1.37%,不设置预留权益,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67.34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3077.4862万股的1.19%。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7.0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3077.4862万股的0.1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68元/份,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为5.34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32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包括2名中国香港籍员工与5名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规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
或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所涉及权益的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2023年8月修订)》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2-
第六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6-
第七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39-
第八章附则..............................................-40-
-5-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长亮科技、本公司、公指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本激励计划指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指的权利,对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等待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后,方可行权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对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指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权益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括激励对象指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被禁止转让、质等待期指
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行权指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行权条件指件
自权益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全部行权/解除有效期指
限售或注销/回购注销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权益被禁止转让、质押、限售期指
抵押、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解除限售条件指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监管办法》指《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上市规则》订)》
-6-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指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4月)》《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考核管理办法》指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9月)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完善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有效结合,使各方团结一致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8-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应就本激
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前述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32人,包括: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前述激励对象包含2名中国香港籍员工与5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7名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在公司加强国际化布局与海外业务地位日益凸显背景下,他们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及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2名中国香港籍员工与5名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10-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1-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两部分,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合计1004.438万股/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3077.4862万股的1.37%,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67.34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3077.4862万股的1.19%。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拟授予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占本激励计序姓名国籍职务期权数量授予股票期权划公告日股号(万份)总数的比例本总额的
-12-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867.348100.00%1.19%
(500人)
合计867.348100.00%1.19%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2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1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办理注销,不得递延行权。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1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0.68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份
10.68 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4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68元。
根据上述原则,本激励计划确定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0.68元/份。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条件未达成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5-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16-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2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一个行权期
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22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二个行权期
增长率不低于20%。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在本次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重大资产等事项的费用对净利
润的影响不计入业绩考核指标的核算。
上述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中,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任一达成目标的,即视为公司满足上述考核目标。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各管理体系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按照管理体系职能与业务板块的不同,每年制定具体业绩考核标准与指标,推动对各管理体系进行业绩考核,业绩完成度(A)、目标值(Am)、触发值(An)与对应可行权比例(X)如下:
业绩完成度(A) 各管理体系层面行权比例(X)
A≥Am X=100%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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