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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关于股东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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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关于股东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安静 发表于 2023-9-4 00:00:00 浏览:  6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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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15证券简称:电科院公告编号:2023-060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4)的公告,决定于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14:30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8月31日,公司收到股东胡醇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提案一:《关于提请罢免宋静波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二:《关于提请罢免刘明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三:《关于提请罢免马勇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案四:《关于提请选举许冬冬、顾军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五:《关于提请选举朱中一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董事、财务总监刘明珍女士、2023年9月1日
收到董事长宋静波女士、独立董事马勇先生的辞职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胡醇先生提请增加在9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中的提案一、二、三已无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将提案四、提案五提交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胡醇先生提请《关于提请选举许冬冬、顾军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朱中一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将增加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许冬冬先生任职资格及简历:
许冬冬先生,1991年,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在读。现任苏州市上市公司协会顾问,历任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天晟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投资部总经理,中新国投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冬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条和3.2.4条规定的情形。
三、顾军先生任职资格及简历:
顾军先生,1968年,加拿大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至今,于RIOSHINE ACCOUNTING 任职,为 RIOSHINE ACCOUNTING 合伙人。
顾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条和3.2.4条规定的情形。
四、朱中一任职资格及简历:
朱中一先生,1975年,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1999年8月至今,于苏州大学任教师职务,2001年5月至今,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中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条和3.2.4条规定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王雪靖、赵怡超:
1、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股东胡醇持有公司10.3%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胡醇拥有临时提案权。
2、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胡醇发来的《关于增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案人的临时提案提出时间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案提交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3、提案人提交的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胡醇提请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许冬冬、董事候选人顾军、独立董事候选人
朱中一已出具《候选人关于同意接受提名并保证切实履职的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朱中一已出具《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胡醇作为独立董事提名人已出具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5、综上,我们尊重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同意将股东胡醇提交的董事候选人
许冬冬、董事候选人顾军、独立董事候选人朱中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履职尽责,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的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马勇:
鉴于胡醇先生发来的《关于增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中
的提案一、提案二、提案三的内容,因宋静波、刘明珍、马勇三名董事现已提出辞职,故上述三项提案现在也就没有了审议的基础,故我本人发表反对意见,建议相应调整该议案内容。
六、其他说明
1、朱中一先生已于2011年7月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2、截止本公告日,胡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8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3、2023年8月31日,公司收到胡醇提交的《关于增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案内容包括《关于提请罢免宋静波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刘明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罢免马勇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等罢免提案的内容。
公司章程第5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在准备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2日内,上述罢免提案所涉董事均已经提交辞职文件。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上述罢免提案的基础不复存在,因此未将该等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公司收到胡醇提交议案的时间是2023年8月31日(周四),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9月2日,周六),因此,公司在2023年9月4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
胡醇先生《关于增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全文见附件。
特此公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附件:
关于增加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尊敬的电科院董事会:
提案人胡醇,截至本函发送之日,持有电科院10.3%的股份,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股东大会召集人书面提交本临时提案函,提请于
2023年9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如下议案:
提案一:《关于提请罢免宋静波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二:《关于提请罢免刘明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三:《关于提请罢免马勇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案四:《关于提请选举许冬冬、顾军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五:《关于提请选举朱中一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真实性,本次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函告。
提案人:胡醇
2023年8月31日提案一:《关于提请罢免宋静波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结合公司目前发展阶段的实际需求、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与资源赋能等原因,宋静波女士不再适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特此提请罢免宋静波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提案二:《关于提请罢免刘明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结合公司目前发展阶段的实际需求、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与资源赋能等原因,刘明珍女士不再适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特此提请罢免刘明珍女士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提案三:《关于提请罢免马勇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马勇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多次存在不积极履职、不独立履职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原定于2022年3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刘
明珍为财务总监。在该次会议中,马勇先生在出席人数达到6名即董事会出席人数达到董事会召开的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未进行有效投票且未向董事会提交其弃权票及弃权理由。
该次会议最后未形成有效决议以至于财务总监的选聘工作未及时完成,从而导致了公司延误披露年报,公司不得不于2022年4月13日重新召开第二次董事会选举财务总监并将原计划于2022年4月22日年报披露日期延期到
2022年4月28日,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2、公司违法违规召开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时候,马勇先生作为法律专业
的独立董事,完全无视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参与会议并投同意票,对董事会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时间召集召开董事会的违规事项完全不发表任何异议,未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3、本次本人提议补选董事,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
马勇先生投出弃权票,弃权理由为主要股东中检公司与本人就该议案董事的提名事宜存在分歧。首先,公司三名董事辞职,本人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及时提出补选,现辞职的三位董事均为第一大股东方提名董事,由本人继续提名补选人员,是本人合法股东权利。其次,上市公司董事选举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合法合规提请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该程序并无任何不妥,中检对该提案有异议,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提出,而不是各种违反公司章程向大股东索要董事席位。马勇作为独立董事,无法公正客观地对待各位股东,以至于可以无视公司迫切需要补选董事的情况,为了偏向某一方股东而投出弃权票。
鉴于马勇先生缺乏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并且没有做到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不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特此提请罢免马勇先生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提案四:《关于提请选举许冬冬、顾军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提请选举许冬冬、顾军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期限自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许冬冬先生任职资格及简历:
许冬冬,男,出生于1991年,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在读。现任苏州市上市公司协会顾问,历任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天晟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投资部总经理,中新国投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冬冬先生未持有电科院股份,与电科院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许冬冬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顾军先生任职资格及简历:
顾军,男,出生于1968年,加拿大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至今,于 RIOSHINE ACCOUNTING 任职,为 RIOSHINE ACCOUNTING 合伙人。
顾军先生未持有电科院股份,与电科院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顾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提案五:《关于提请选举朱中一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现提请选举朱中一先生增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期限自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朱中一先生任职资格及简历:
朱中一,男,出生于1975年,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1999年8月至今,于苏州大学任教师职务,2001年5月至今,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中一先生未持有电科院股份,与电科院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朱中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朱中一先生已于2011年7月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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