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98|回复: 0

*ST东洋: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所涉事项的核查回复

[复制链接]

*ST东洋: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所涉事项的核查回复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9-8 00:00:00 浏览:  4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核查回复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所涉事项的核查回复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 B 座 11 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核查回复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所涉事项的核查回复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海洋”)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8月18日下发的《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3〕第1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涉事项,出具本核查回复(以下简称“本核查回复”)。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核查回复,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回复需查
询的相关文件,并就特定事项向相关人员做了询问。
二、本核查回复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
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核查回复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核查回复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相关函件或声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对于本核查回复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核查回复仅供公司为本次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之目的使用,非
1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核查回复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1:投诉材料称,你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车志远不具备担任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体原因有:一是车志远本人负有数额巨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案件金额合计8.71亿元,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金额合计1.72亿元;二是车志远被证监局罚款、警告和深交所公开谴责,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将对公司规范运作及再融资等产生不利影响;三是车志远对上市公司因违规占用、违规担保濒临退市负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其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利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对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造成巨大隐患。
请你公司:
(1)核实说明上述问题是否属实,并详细说明具体的核实过程及核实结果;
(2)在对问题(1)回复的基础上,论证说明车志远是否具备担任你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3)核查说明你公司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请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车志远先生所负有的到期未清偿债务除极个别金额较小债务外,其余债
务并非其个人直接债务,且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不能判定车志远先生为《公司法》规定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人员。
1.首先,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投资者投诉所列举
2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核查回复
的所谓车志远先生作为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除极个别金额较小债务以外,其余债务均是因车志远先生提供保证担保而作为保证担保人所产生,并不属于车志远先生的个人直接债务。经核查相关协议,2018年12月20日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车志远先生四方签署协议,车志远先生自愿向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代偿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所欠的908万元和6692万元(合计7600万元),因此车志远先生该笔债务实际用途为代偿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的债务。
车志远先生截止本函回复日具体债务清单见下表:
其次,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3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核查回复
未清偿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之所以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系由于个人对外所负债务较大的个人,更有可能陷入个人债务危机,导致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或挪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增加,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但公司法对于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的标准并未予以明确,是否构成“数额较大”,仍需结合公司内部的价值判断。车志远先生虽存在对外负债,但根据生效判决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对外负债系由于对东方海洋或东方海洋集团对外借款、债务所作担保或代为偿付造成。由于东方海洋、东方海洋集团不能清偿对外债务,车志远先生对外对东方海洋、东方海洋集团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其中,车志远先生为公司所负债务,有利于东方海洋的利益。并且,东方海洋以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投票表决,依法以多数通过了对车志远的任免。因此,车志远并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车志远先生先生并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被限制消费等暂未影响其正常履职。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车志远先生先生目前并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因个人债务较大而侵害公司财产,但根据公司陈述,车志远先生并不存在因其个人债务而侵害公司财产的情形,其被限制消费等也暂未影响其正常履职。
二、车志远先生目前并未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并未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
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车志远先生先生虽曾被深圳证券交易
4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核查回复
所公开谴责,但目前未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虽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以罚款、警告,但除此之外,也并未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
三、根据公司陈述,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并未履行“三会”审议程序,因此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之前,车志远先生先生对该事项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另外,车志远先生先生多年来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兼大健康事业部总裁,是公司发展战略坚定的执行者,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车志远先生先生目前并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对公司及股东利益也未产生不利影响,且车志远先生先生熟悉公司尤其是公司大健康板块相关业务的经营管理运作,其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东方海洋对车志远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认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2:投诉材料称,李家强、徐景熙不具备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体原因有:一是李家强、徐景熙作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未能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未能勤勉尽责,正常履职;二是李家强、徐景熙作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目前已任职近4年,如果再次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将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过6年的规定;三是李家强与上市公司实控人车轼同为西藏高原之宝牦牛
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具备独立性,且李家强在独立董事声明中未如实披露真实信息。
请你公司:
(1)核实说明上述问题是否属实,并详细说明具体的核实过程及核实结果;
(2)在对问题(1)回复的基础上,论证说明李家强、徐景熙是否具备担
5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核查回复
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3)核查说明你公司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请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的条件符合现行
有效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任职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章第七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现
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4.3.3条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虽然目前已
任职近4年,再次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将会有三年任期,如任期届满则会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过6年的规定。第八届董事会三年任期起始于2023年8月18日,目前并未届满,且并不排除在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内,两人因出现法定事由且经依法履行程序后不再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进而连续任职不超过6年的可能性;且上市公司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会发生变化,后续势必将再次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因此,不能以未来未知的、存在不确定性的结果而否认两人目前的任职资格,因此,目前二人作为独立董事任职期限并未超过6年的规定。
三、经核实,李家强先生与车轼先生虽同为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李家强先生持股0.64%,车轼先生持股1.29%),但并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6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核查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第七条: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巳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
(一)未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非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非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非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五)非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也不属于(六)(七)(八)规定的其他人员。
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均不存在上述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李家强先生与车轼先生虽然均是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但并不影响其独立性。
7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核查回复
根据公司陈述,李家强先生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独立地位,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本所认为,东方海洋对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具备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认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8扫描全能王创建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6-2 06:18 , Processed in 0.179098 second(s), 30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