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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32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386834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季献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34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季献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季献华:
经查,你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直接持有公司6,462,400股股票。2023年6月30日至7月6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1,675,799股,超过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9月5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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