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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旺通信: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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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旺通信: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白菜 发表于 2023-9-13 00:00:00 浏览:  5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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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1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12日,向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8.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4918万股,授予价格为22.703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4918万股,授予价格为30.135元/股。
独立董事:赖其寿、金江滨
2023年9月12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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