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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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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静 发表于 2023-9-12 00:00:00 浏览:  3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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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15证券简称:电科院公告编号:2023-062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公司318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周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周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并且由于股东提交临时提案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58555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137%。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7035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50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81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31%。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8908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推荐董事胡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陈凤林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478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63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96%。
表决结果:通过。
1.2选举许冬冬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482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8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67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746%。表决结果:通过。
1.3选举顾军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478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6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9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赵怡超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001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86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882%。
表决结果:通过。
2.2选举陈松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030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15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45%。
表决结果:通过。
2.3选举朱中一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9526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3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11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69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的房加敏律师、张晓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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