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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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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花自飘零水自流 发表于 2023-9-13 00:00:00 浏览:  5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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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九月
1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录
第一章声明.................................................3
第二章释义.................................................5
第三章基本假设...............................................7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8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11
一、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11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12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15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15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16
第七章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17
2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声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联创电子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联创电子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联创电子提供,联创电子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联创电子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
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联创电
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章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联创电子、上市公司、公司指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指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指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股票期权指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限制性股票指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激励对象指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权授权日/授予日指
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等待期指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行权指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行权价格指买本公司股份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行权条件指足的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价格指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解除限售期指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条件指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自律监管指南》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指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6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章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联创电子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7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 2022 年 9 月 1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 OA 系统进行公示,并于 2022 年 9 月
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
8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四、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五、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六、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七、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
9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股票期权授予日:2023年9月11日
3、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42元/股(调整后)。
4、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名,
预留授予20.00万份股票期权。
5、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占公司股本总激励对象职务数量予股票期权总数的额比例(万份)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共3人)20.000.80%0.02%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上述“公司股本总额”为截至2023年9月11日的公司总股本1068860352股。
6、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
月、24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
7、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11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9月11日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21元/股(调整后)。
4、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共3名,预留授予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5、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激励对象职务予限制性股票总数数量(万股)额比例的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共3人)10.000.80%0.01%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上述“公司股本总额”为截至2023年9月11日的公司总股本1068860352股。
6、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
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7、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首次授予权益的有关调整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权益包括79.00万份股票期权和55.45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12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激励对象由405人调整为374人;首次授予的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由3594.00万
份调整为3459.55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396.00万份调整为
2317.00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98.00万股调整为1142.55万股。
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仍为104.00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仍为52.0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20%。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拟授予权益将作废处理。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陆繁荣先生之关
联人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陆繁荣先生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
综上所述,公司实际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70名激励对象授予1142.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2元/股。
2、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有关权益价格
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
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权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42元/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1元/股。调整情况详见同时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9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84.00万份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42.00万股不再授予并作废失效。
16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章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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