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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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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cc220607 发表于 2023-9-13 00:00:00 浏览:  4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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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88号
关于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亿晶光电,A 股证券代码:600537;
张婷,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022年9月22日,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投资建设光伏制造项目的公告称,拟投资滁州年产 10GW 高效 N型 TOPCon 光伏电池项目(一期)、年产 10GW 光伏切片项目(二期)、
年产 10GW 光伏组件项目(三期),其中一期项目预计投资总额约 50亿元,预计2023年4月竣工、6月开始投产。前述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于9月22日、9月23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并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对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前述一期项目预计2023年6月中旬完成首条产线(500MW)安装调试工作,6 月下旬实现首片电池片下线。即公司2023年6月实际可完成建设的产线规模仅约为前期披露项目总规模的5%,可投产规模与前期公告建设规模差异较大。
1公司前期公告中对项目建设进度披露不准确,且未针对、具体、充
分提示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披露前述投资项目后,股价连续涨停并触及异常波动。公司在披露前述项目的预计进度时,未能客观、谨慎,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重大项目进度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2.1.5条、第2.1.6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婷作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婷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2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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