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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法律意见书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的《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法律意见书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3年9月14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9:15-9:25、9:30-
11:30及13:00-15:00。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4日14时
如期在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218 号生物纳米园 B3 楼 501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通知
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 JIANQIANG LIU(刘建强)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总数为1692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9.1991%。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出示了本人身份证,并由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697263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9.2588%。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资
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法律意见书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88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5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88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5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88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5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88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5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88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5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88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5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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