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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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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包子 发表于 2023-9-22 00:00:00 浏览:  5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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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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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584168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34767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为19.57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9月20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4767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57元/股。
(以下无正文)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梁文昭、李勇、吴安鸣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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