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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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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生活 发表于 2023-9-27 00:00:00 浏览:  3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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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
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1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2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内幕信息的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一级主管、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总经理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3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和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一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
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应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五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证券事务部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各阶段、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4情人信息登记进行检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董事会。
证券事务部对审核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汇总,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事务部负责在上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证券事务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证券事务部应当进行核实,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告董事长,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5及时告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变更情况,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内幕知情
人档案和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及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章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信息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与上述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明确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本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要求对方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明确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6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按本管理办法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视其对公司造
成的影响,追究其责任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及负责人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上述处罚为: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撤职、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确定。
公司董事、监事的处罚由董事会提报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由董事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处罚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授
权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日废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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