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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皇台酒业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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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皇台酒业的监管函

法治 发表于 2023-9-27 00:00:00 浏览:  8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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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58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赵海峰、代继陈、魏万栋、
陈兵、段文新:
根据甘肃证监局《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号)和《关于对赵海峰、代继陈、魏万栋、陈兵、段文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5号)查明的事实,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022年,公司通过供应商泸州市巴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
司采购的基酒由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陈兵实际控制的公司供应,涉及金额1301.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75%。2022年,公司向陕西青山绿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青山绿水”)销售酒类产品,涉及金额350.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青山绿水由公司控股股东甘肃
1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长安盛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及时对以上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9月14日才对上述事项补充审议并于2023年9月16日对外披露。公司董事长赵海峰、董事兼总经理代继陈、时任财务总监魏万栋、副总经理陈兵、时任董事会秘书段文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3.6条的规定。赵海峰、代继陈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魏万栋、陈兵、段文新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
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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