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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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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花自飘零水自流 发表于 2023-9-27 00:00:00 浏览:  5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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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 H 代 公告编号:【CIMC】2023-077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告于2023年9月5日刊
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公告编号:【CIMC】2023-074)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6日(星期二)下午2:50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A 股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9 月 26 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星期二)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星期二)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本公司 A 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公司 A 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公司 A 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1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张光华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154334231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8.4946%。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57246959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7.7044%;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4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81864638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7902%。
1、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5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64856111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2.3292%。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299147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390%;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49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81864638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7902%。
2、H 股股东出席情况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48947812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6.1654%。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48947812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6.1654%。
本公司副董事长朱志强先生、董事孙慧荣先生、独立董事张光华先生、监事长石
澜女士、监事马天飞先生、董事会秘书吴三强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赵峰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骁律师、胡燕华律师及本公司 H 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一名监事代表、两名股东代表、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进行计票、监票。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若出现表格内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以
特别决议通过了以下第(1)至(4)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303041096296.0714%1238338693.9258%864000.0027%
与会 A股股东 622932524 93.6943% 41904987 6.3029% 18600 0.0028%
其中:
9793252470.0238%4190498729.9629%186000.0133%
A股中小投资者
与会 H 股股东 2407478438 96.7063% 81928882 3.2910% 67800 0.0027%(2)《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315390294099.9864%3018110.0096%1264800.0040%
与会 A股股东 664437820 99.9371% 291811 0.0439% 126480 0.0190%
其中:
13943782099.7009%2918110.2087%1264800.0904%
A股中小投资者
与会 H 股股东 2489465120 99.9996% 10000 0.0004% 0 0.0000%(3)《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315390294099.9864%4237910.0134%45000.0001%
与会 A股股东 664437820 99.9371% 413791 0.0622% 4500 0.0007%
其中:
13943782099.7009%4137910.2959%45000.0032%
A股中小投资者
与会 H 股股东 2489465120 99.9996% 10000 0.0004% 0 0.0000%(4)《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315390294099.9864%3063110.0097%1219800.0039%
与会 A股股东 664437820 99.9371% 296311 0.0446% 121980 0.0183%
其中:
13943782099.7009%2963110.2119%1219800.0872%
A股中小投资者
与会 H 股股东 2489465120 99.9996% 10000 0.0004% 0 0.0000%
2、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以普通决
3议通过了以下第(5)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关于选举赵峰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314446000999.6870%98697220.3129%45000.0001%
与会 A股股东 664217870 99.9040% 633741 0.0953% 4500 0.0007%
其中:
13921787099.5436%6337410.4531%45000.0032%
A股中小投资者
与会 H 股股东 2480242139 99.6290% 9235981 0.3710% 0 0.0000%
3、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以
特别决议通过了以下第(6)至(7)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关于更新中集集团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314479740199.6978%95338300.3022%00.0000%
与会 A股股东 663413833 99.7831% 1442278 0.2169% 0 0.0000%
其中:
13841383398.9687%14422781.0313%00.0000%
A股中小投资者
与会 H 股股东 2481383568 99.6750% 8091552 0.3250% 0 0.0000%(7)《关于更新中集集团2023年度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54111610499.3822%95338300.6148%470000.0030%
与会 A股股东 138366833 98.9351% 1442278 1.0313% 47000 0.0336%
其中:
13836683398.9351%14422781.0313%470000.0336%
A股中小投资者
与会 H 股股东 1402749271 99.4265% 8091552 0.5735% 0 0.0000%
对上述第(7)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资本(香港)集装箱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本公司
525000000 股 A 股股份和 1078634297 股 H 股股份均不计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42、律师姓名:关骁、胡燕华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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