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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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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9月修订)

菇娘天生傲骨 发表于 2023-9-28 00:00:00 浏览:  5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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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秘办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大致工作及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资料备齐后,由战略委员会审核,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项目由战略委员会最终审定;
(四)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战略委员会上报董事会提交。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有关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董秘办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向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财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财务部有关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证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证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证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层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人员结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秘办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相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集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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