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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安: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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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安: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幕府山人 发表于 2023-9-29 00:00:00 浏览:  3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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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ST 太安 公告编号:2023-090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8月9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药业”或“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或“法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申请人广州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众邦”)关于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广州众邦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汕头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71)。
2、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依法向法院提交重整及预重整的正式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体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3-083)。
3、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汕头中院《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鉴于两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同,汕头中院决定合并审查。为准确有效识别债务人太安堂公司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本着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汕头中院决定对太安堂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
1整的公告》(编号:2023-088)。
4、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汕头中院《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
5、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6、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2022年度报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停牌的公告》及2023年5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等公告,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前述情形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还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
重等情形,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四)(七)项、第9.8.2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7、2023年9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进展公告》,截至2023年9月1日,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的金额为49156.13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的金额为49156.13万元。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未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或提出切实解决方案的,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程,因此,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8、如果汕头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2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若后续因重整失败而
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面临的终止上市风险。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概述
2023年8月9日,公司收到汕头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广州众邦以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汕头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公司认为通过重整及预重整能够有效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实现重整战略投资者引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帮助公司尽快恢复盈利能力,重回可持续发展的轨道。鉴于此,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后于2023年9月4日召开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依法向法院提交重整及预重整的正式申请。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
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
院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公司自行经营管理,接受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
二、临时管理人基本情况
1、临时管理人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项目负责人:许展诚3、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环西路59号(工商银行金园工业区支行隔壁)
4、联系方式:刘律师,18902701552;陈律师,13246761981
5、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1)核实债务人基本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必要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后选
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3(2)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对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进行审查并
编制债权表;
(3)引导和辅助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引导和辅助债务人与相关各利益主体进行协商,推动各方就重组方案达成共识;
(5)组织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以及重组方案表决;
(6)监督债务人履行预重整程序中规定义务,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8)按人民法院要求定期书面报告履职情况、预重整工作报告;
(9)人民法院要求临时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等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协商研究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效率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的成功率。
预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推进公司重整工作进展;同时,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2022年度报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停牌的公告》及2023年5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等公告,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4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还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
形严重等情形,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四)(七)
项、第9.8.2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3、资金占用问题尚未解决可能存在无法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2023年9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进展公告》,截至2023年9月1日,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的金额为49156.13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的金额为49156.13万元。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未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或提出切实解决方案的,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程,因此,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
(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其他说明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5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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