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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股份:新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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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股份:新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3-9-28 00:00:00 浏览:  5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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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三、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第二次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27日为第二次预留授予日,以16.0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4.70万股限制性股票。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铭、孙晓彦、周余俊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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