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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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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3-9-28 00:00:00 浏览:  3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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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证券简称:鸿博股份公告编号:2023-09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9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一致同意终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该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的姓名、任职公司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6月3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3年7月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审议通过后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3年8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5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8.92元/股。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终止的原因
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受宏观环境变化、全球发展不确定性增多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股权激励方案的总体节奏规划与时间点等问题,经审慎探讨评估,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相关议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的后续措施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会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且公司承诺:自审议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为将本次未达预期激励效果的影响降到最低,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后续择机推出相关激励计划,并将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等方式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应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合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就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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