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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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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法治 发表于 2023-9-29 00:00:00 浏览:  5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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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8证券简称:隆平高科公告编号:2023-74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1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桑瑜女士(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七)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5272599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03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0166628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8.36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4170933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670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参与竞买隆平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53%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4553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4%;
反对38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6116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8%;反对38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股东大会的公司关联股东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北大荒中垦(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26889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8%;
反对36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6131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3%;反对36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2持股份的0.208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
通过。
3.《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26889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8%;
反对36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6131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3%;反对36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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