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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德斯: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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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德斯: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smile 发表于 2023-9-28 00:00:00 浏览:  6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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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9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9.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23.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25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74万股,授予25名激励
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8.94万股。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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