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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凯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等事项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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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凯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等事项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半杯茶 发表于 2023-9-29 00:00:00 浏览:  4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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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等
事项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九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等事项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键凯科技”)的委托,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3】030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问询函》相关事宜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1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2专项核查意见
《问询函》问题二:公告显示,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XUAN ZHAO及其妻合计持股 24.70%。吴凯庭持股 15.17%。刘慧民持股
10.41%。请公司:1)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董事提名任免情况、重
大经营决策机制及重要人事任命等情况,说明公司认定 XUAN ZHAO为实际控制人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函询并披露吴凯庭、刘慧民等其他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是否存在
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以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3)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及相应解决措施。
【核查内容】
(一)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董事提名任免情况、重大经营决
策机制及重要人事任命等情况,说明公司认定 XUAN ZHAO为实际控制人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公司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表决权情况如下:
排名股东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第一大股东及其配 XUAN ZHAO 14881610 24.68
偶 LIHONG GUO 6750 0.01
合计1488836024.70
第二大股东吴凯庭914584715.17
第三大股东刘慧民627818110.41
根据上表可知,XUAN ZHAO 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24.70%,比公司第二大股东吴凯庭持股比例高出9.53%,比公司
第三大股东刘慧民持股比例高出14.29%。考虑到吴凯庭和刘慧民之间并无任何
3专项核查意见
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XUAN ZHAO 与吴凯庭、刘慧民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存在较大差距。
2、董事会构成、董事提名任免情况
自股份公司创立以来,公司董事会已历三届。根据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三届董事会成员构成、提名及任免情况如下:
(1)第一届董事会序号姓名职务提名人选举决策程序
XUAN
1 董事长 XUAN ZHAO 创立大会选举
ZHAO
2 张如军 董事 XUAN ZHAO 创立大会选举
LIHONG
3 董事 XUAN ZHAO 创立大会选举
GUO
Shuimu
4 李罡 董事 Development 创立大会选举
Limited
5吴凯庭董事吴凯庭创立大会选举
6 赵育和 董事 XUAN ZHAO 2016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7 毕克 独立董事 XUAN ZHAO 2016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8 潘庆中 独立董事 XUAN ZHAO 2016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9 王春飞 独立董事 XUAN ZHAO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2)第二届董事会序号姓名职务提名人选举决策程序
XUAN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2019
1董事长董事会
ZHAO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选举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2019
2吴凯庭董事董事会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选举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2019
3李罡董事董事会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选举
LIHONG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2019
4董事董事会
GUO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选举
4专项核查意见
序号姓名职务提名人选举决策程序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2019
5张如军董事董事会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选举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2019
6赵育和董事董事会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选举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2019
7毕克独立董事董事会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选举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2019
8潘庆中独立董事董事会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选举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2019
9王春飞独立董事董事会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选举
注:2021年 8月,独立董事潘庆中辞职。经 XUAN ZHAO提名,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光昱先生继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第三届董事会序号姓名职务提名人选举决策程序
XUAN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名、2022
1董事长董事会
ZHAO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名、2022
2张如军董事董事会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LIHONG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名、2022
3董事董事会
GUO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名、2022
4李罡董事董事会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名、2022
5韩磊董事董事会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名、2022
6赵育和董事董事会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名、2022
7毕克独立董事董事会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名、2022
8张杰独立董事董事会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名、2022
9王春飞独立董事董事会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注:鉴于毕克先生已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满六年,其已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名,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高巧莉女士继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从上述公司历届董事成员构成及提名、任免程序可见,公司第一届董事会9名董事中,
7 名董事由 XUAN ZHAO 提名。公司董事会现任董事中,非独立董事 XUAN
ZHAO、张如军、LIHONG GUO、赵育和均为 XUAN ZHAO 先生最初提名为董事,韩磊为 XUAN ZHAO最初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后由董事会提名为董事;独立董事王春飞为 XUAN ZHAO先生最初提名;即 6名非独立董事
中的 5名由 XUAN ZHAO最初提名,全体 9名董事中的 6名由 XUAN ZHAO最初提名。后续董事会换届选举中,由 XUAN ZHAO提名董事占多数席位的董事会完成换届提名,延续了 XUAN ZHAO对公司董事会多数成员选任的决定性作用。
另外,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中,公司第二大股东吴凯庭、公司第三大股东刘慧民均未提名任何董事成员。
综上,XUAN ZHAO 通过其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3、重大经营决策机制及重要人事任命
(1)重大经营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
案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司管理层设总经理1名,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XUAN ZHAO 自 2007年 12 月至今一直担任公司(含公司有限公司阶段)
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主持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XUAN ZHAO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6专项核查意见
(2)重要人事任命
根据《公司章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XUAN ZHAO 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均由 XUAN ZHAO完成。因此,XUAN ZHAO对公司重要人事任命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综上所述,XUAN ZHAO 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通过其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亦能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重要人事任命产生支配性影响。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第(十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据上述规定,公司认定 XUAN ZHAO为实际控制人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函询并披露吴凯庭、刘慧民等其他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与公司经
营管理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以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
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向吴凯庭、刘慧民进行书面函询,并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相关书面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主要股东吴凯庭回复如下: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人持有键凯科技9145847股股份,本人独立行使表决权,本人与键凯科技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7专项核查意见
与键凯科技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协议或
口头约定,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寻求提名或要求公司更换选举董事的相关计划安排。本人不存在谋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意图,不存在单独或与公司任何其他股东联合谋求对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安排或计划,不会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本人亦不存在其他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
本人保证以上回复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主要股东刘慧民回复如下: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人持有键凯科技6278181股股份,本人独立行使表决权。本人与键凯科技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与键凯科技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协议或
口头约定,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寻求提名或要求公司更换选举董事的相关计划安排。本人不存在谋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意图,不存在单独或与公司任何其他股东联合谋求对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安排或计划,不会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本人亦不存在其他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
本人保证以上回复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8专项核查意见
(三)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及相应解决措施
根据吴凯庭和刘慧民在公司函询回复中的声明,吴凯庭和刘慧民均无寻求提名或要求公司更换选举董事的相关计划安排,不存在谋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意图,不存在单独或与公司任何其他股东联合谋求对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安排或计划,不会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存在其他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
基于吴凯庭和刘慧民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且二位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与 XUAN ZHAO存在较大差距。XUAN ZHAO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通过其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亦能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重要人事任命产生支配性影响。
因此原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不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为支持公司控股权稳定性,保障公司平稳有序发展,吴凯庭进一步作出承诺如下:“本人将加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沟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本人承诺将不通过单独或与公司任何其他股东联合谋求对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不会以任何其他方式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导出的股东名册并通过公开
渠道查询,计算《一致行动协议》届满解除后,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表决权情况;
2、查阅公司三会文件,了解董事会成员构成、提名及任免程序;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治理制度,了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机制及重要人事任命等情况;
9专项核查意见
4、对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5、对吴凯庭和刘慧民进行访谈,核实双方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等;获取了吴凯庭和刘慧民《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回复》,查阅吴凯庭和刘慧民针对稳定XUAN ZHAO控制权作出的说明。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吴凯庭、刘慧民等其他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协议
或口头约定,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
3、原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不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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