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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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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zjx 发表于 2023-9-28 00:00:00 浏览:  5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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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会议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吉英存先生、曹旭明先生、齐占宁先生、范成建先生、王舜琰先生和张明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了审查。
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过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及核查,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宋健先生、谢德仁先生和吕守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了审查。
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持股情况、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及核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且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此外,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在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之独立意见公司拟实施《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内容以及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期条件等事项)均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名单范围内的人员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本次《激励计划》定价依据充分,人员及绩效设置、比例分配等事项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的议案》之独立意见根据《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收入增长率和经调整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营业收入能够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和成长性,是公司经营业务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
经调整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考虑了研发成果对公司经济效益提升的延迟化兑现,是结合了现阶段的现金流量健康水平和长期的研发支出带来潜在未来收益的综合结果。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在制定本激励计划考核业绩目标时,基于对公司未来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健谢德仁吕守升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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