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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48证券简称:长亮科技公告编号:2023-08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
(三)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21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示了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22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9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中有4人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核查及4名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其买卖股票时仅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但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内容及审议和披露时间,知悉信息有限,该等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且对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其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但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上述4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另有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以上5人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为11.04万份。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32人调整为527人,授予的权益总数由1004.438万股/万份调整为993.398万股/万份。其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00名调整为495名,授予数量由867.348万份调整为856.308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不变。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晓王红娟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与授予事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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