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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31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白玉芳、李湛、秦松疆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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