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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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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久遇 发表于 2023-10-8 00:00:00 浏览:  5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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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7证券简称:先河环保公告编号:2023-05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菊军、沈超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0号主要内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菊军、沈超:2023年9月28日,合计持有你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付东梅、唐山启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提请选举商开国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十一项涉
及第五届董事、监事换届候选人选事项。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张菊军、董事会秘书沈超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张菊军、沈超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前披露上述提案相关事项。同时要引以为戒,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二、公司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深入理解,不断
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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