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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积余: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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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积余: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法治 发表于 2023-10-11 00:00:00 浏览:  4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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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914证券简称:招商积余公告编号:2023-41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0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26日
4、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 15A1 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聂黎明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69612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6509%(相关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6624782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77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33648747股,占公司股份
1总数的3.173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336487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3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同意反对弃权
的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612700069612610099.9999%9000.000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647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同意反对弃权
的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612700069612610099.9999%00.0000%9000.00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647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同意反对弃权
的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612700069612610099.9999%9000.000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647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同意反对弃权
的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612700069248725499.4771%36397460.5229%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09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831%;反对3639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郭琼律师和董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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