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47|回复: 0

首华燃气:关于首华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复制链接]

首华燃气:关于首华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非凡 发表于 2023-10-11 00:00:00 浏览:  5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300483证券简称:首华燃气公告编号:2023-083
债券代码:123128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华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470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6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3年10月19日
4、回售款划拔日:2023年10月20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3年10月23日
6、回售申报期间,“首华转债”将暂停转股
7、“首华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8、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
出持有的“首华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首华转债”的收盘价为107.197元/张。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
9月15日至2023年9月21日召开适用简化程序的“首华转债”2023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3年9月21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扩展募投项目井区范围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首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首华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1日召开适用简化程序的
“首华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3年9月21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扩展募投项目井区范围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石楼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下的开发井区范围从“石楼西区块永和18井区”扩展到“石楼西区块永和45-永和18井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扩展募投项目井区范围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首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5%(“首华转债”第二年,即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日的票面利率);
t=343天(2022 年 11月 1日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5%×343/365=0.470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首华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470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首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376元/张;对于持有“首华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470元/张;对于持有“首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470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首华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首华转债”。“首华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6日的回
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首华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
10月19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3年10月20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10月23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首华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首华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首华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首华转债”正常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披露的《关于回售期间“首华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5 17:57 , Processed in 0.267756 second(s), 30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