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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在审阅该次会议相关材料和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甦、吴武清、卢远瞩
2023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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