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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关于收到宁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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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关于收到宁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10-14 00:00:00 浏览:  4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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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宁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57证券简称:西部创业公告编号:2023-36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披露关于更正会计差错的公告称,2022年末,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西创运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创运通)对供应链贸易业务进行重新梳理,发现
2022年度部分供应链贸易业务的收货地点与交货地点相同,西
创运通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的控制权具有瞬时性,不完全符合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为更加客观、准确地披露会计信息、反映公司经济业务实质,将2022年度上述供应链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调减0.57亿元、2.5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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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亿元,分别占调整后营业收入的13.72%、34.12%和37.19%。
你公司未对子公司供应链贸易业务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导致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合规意识、业务能力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对宁夏西部创业—2—关于收到宁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号)。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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