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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与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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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与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10-12 00:00:00 浏览:  5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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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1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止本公告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
于预重整程序,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参加了重整听证会,对重整申请无异议,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2.2023年2月8日披露了《关于签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补充协议。
3.本次签订的《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仅为协议内容变更,未新
增交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BN3MXH
乙方: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成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49176498F
1丙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丁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05802409J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各方签署的《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债务重组协议》第二、四、十三条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变更前变更后
二、在丙方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一、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丙方重整的前提批准的前提下,乙方以对丙方享有的破产下,乙方豁免对丙方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债权,减去按丙方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实际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的余额,代为偿付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丁方对丙方的方对丙方的等额应付款项: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计算公式:代为偿付金额=乙方对丙
方的破产债权-乙方破产债权在丙方重整计划中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
四、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代为偿付及第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债权豁免实现后,
三条所述股份补偿实现后,乙方对丙方享丙方就豁免的债权不再负有任何清偿义务,乙有的协议债权以及对丁方享有的相应担保方对丁方享有的相应担保债权全部灭失,丁方债权全部灭失,丙方及丁方等不再负有任等不再负有任何清偿义务。
何清偿义务。
十三、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丙方未被协议在以下任一条件满足时即自动失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或丙方被人
(一)经甲方认可的丙方重整计划最终未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本协议
2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二)在人民法院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各方债权债务恢复
批准的丙方重整计划中,专项基金并非重原状,丙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整投资人;(三)截至2024年4月30日,本协议仍未全部履行。
二、删除《债务重组协议》第一条:“各方一致同意,乙方对丙方享有的破产债权按经甲方认可、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的丙方重整计划(下称“丙方重整计划”)中的普通债权现金清偿部分(不含股票清偿部分)进行受偿。”三、删除《债务重组协议》第三条:“甲方作为丙方重整牵头方和主导方,承诺在丙方重整阶段安排一定数量的丙方股份给予乙方,作为乙方部分破产债权按本协议第二条进行代为偿付的对价,乙方可获得股份数量是乙方对丙方享有的破产债权按丙方重整计划中的普通债权股票清偿部分计算可获分配的股份数量的1.1倍。”四、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债务重组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
《债务重组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明确变更的条款外,《债务重组协议》其余条款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债务重组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人)、
本人签名(适用于自然人)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壹式捌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备查文件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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