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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辉龙: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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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辉龙: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懒人美食谱 发表于 2023-10-13 00:00:00 浏览:  5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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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系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发
生的日常商业行为,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将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没有需要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2日,并以授予价格9.1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198.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学金、刘登明、石春茂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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