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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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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日进斗金 发表于 2023-10-16 00:00:00 浏览:  6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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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3年10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自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的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2正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自科技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3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3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3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3月15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5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5月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94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52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3年10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0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9名激励对象共
3计5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自科技已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
(一)授予日
2023年10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0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的交易日。
(二)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9名。经查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且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授予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本次拟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合计为55.00万股,授予价格为8.52元/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据此,本所认为,华自科技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满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华自科技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华自科技已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5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6(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朱志怡莫彪
经办律师:
周晓玲
2023年10月16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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