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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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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罗女士 发表于 2023-10-17 00:00:00 浏览:  5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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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6证券简称:海利得公告编号:2023-053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9:15
至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1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利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公司股份4074592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8925%。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403357332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41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101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13%。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本次会议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代表公司股份
67982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航、黄金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407367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7%;反对股数为9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7064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64966%;
反对9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488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4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407367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7%;反对股数为9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3同意67064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64966%;
反对9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488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47%。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407367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7%;反对股数为9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7064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64966%;
反对9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488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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