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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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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3-10-16 00:00:00 浏览:  5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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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959号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
郭士国,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时杰,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1—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13亿元至1.68亿元。4月15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亏损8亿元至16亿元,且新增预计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1.7亿元至6.3亿元,公司同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5.83亿元,期末净资产为-1.61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在5月5日至5月19日期间连续跌停,并三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未预计净资产为负值,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郭士国、总经理范时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
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林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
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士国、总经理范时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林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士国、范时杰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3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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