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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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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企鹅2917764367 发表于 2023-10-17 00:00:00 浏览:  6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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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15号
关于对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新世界,A股证券代码:600628;
吴胜军,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马炳芳,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或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披露的公告,公司于2011年7月8日和其控股股东上海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共同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了上海申城通商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城通商务)。其中,新世界集团出资3500万元,持有申城通商务35%的股权;新世界集团下属7家子公司合计出资5500万元,持有申城通商务55%的股权;公司出资1000万元,持有申城通商务10%的股权。
根据公司公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交易金额占公司
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2%,但公司未就该关联交易事项
1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8月29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公司投资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
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履行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0.2.4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吴胜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马炳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吴胜军、时任董事会秘书马炳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2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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