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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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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稳稳的 发表于 2023-10-16 00:00:00 浏览:  5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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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9证券简称:东方通公告编号:2023-069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一)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
(三)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7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3年10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本次授予事项的有关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03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96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10月16日。
(二)行权价格:13.96元/股。
(三)授予数量:1035万份。
(四)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公司A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59人。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数量占授予总量占公司总股本序号姓名职务(万份)的比例的比例
1李利军董事长、总经理25.002.42%0.04%
2孙姬明财务总监25.002.42%0.04%
3赵永杰董事、副总经理25.002.42%0.04%
4谢耘副总经理25.002.42%0.04%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5935.0090.34%1.65%(共计55人)
合计1035.00100.00%1.83%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行权期50%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行权期50%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或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业绩考核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5%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结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 A+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100%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达到行权条件,对应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数变动、行权条件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7.31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年、2年(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可行权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6.57%、21.74%(创业板综指最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62%(公司所属申万行业“计算机-软件开发”最近1年的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1035万份,产生的激励成本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激励总成本2023年2024年2025年(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4048.81736.012484.23828.56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的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
注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5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03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96元/股。
七、监事会意见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5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03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96元/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
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授予条件的成就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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