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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公司风险抵御能力,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并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之一)黄杰刚2023年10月19日(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之二)崔军2023年10月19日(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之三)张自力
ZILI ZHANG
2023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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