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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
确保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不会对公司正常
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唐艳玲
201年10月17日
(此页无正文,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范
吴芃
20)年70月7日
(此页无正文,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旭
201年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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