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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迪威迅: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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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迪威迅: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3-10-20 00:00:00 浏览:  4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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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7证券简称:迪威迅公告编号:2023-121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名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289.50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289.5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6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6月8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
(三)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2年9月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9),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9月6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2年10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2年10月11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以2.2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580.0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年10月3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6),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2年11月1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八)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107.00万股。
(九)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289.50万股。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11月1日,公司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1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符合解除限售*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述情形,符合解除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考核业绩考核根据深圳永信瑞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会计师事务所(特
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殊普通合伙)对公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司2022年年度报告解除限考核出具的审计报告
考核目标 A1 考核目标 A2 考核目标 A3售安排年度(深永信会审证字以2021年营业以2021年营业以2021年营业[2023]第0002号):
第一个收入为基准,收入为基准,收入为基准,2022年度公司实现解除限2022年2022年营业收2022年营业收2022年营业收营业收入
售期入增长率不低入增长率不低入增长率不低458498848.15元,于18%于15%于12%相比2021年公司营
以2021年营业以2021年营业以2021年营业业收入,2022年营
第二个收入为基准,收入为基准,收入为基准,业收入增长率为
解除限2023年2023年营业收2023年营业收2023年营业收44.70%,符合解除售期入增长率不低入增长率不低入增长率不低限售条件,公司层于30%于28%于25%面解除限售比例为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注: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的计算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100%。
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各批次业绩考核指标与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A≥A1 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 A2≤A<A1 80%
(A) A3≤A<A2 70%
A<A3 0%
若公司未达到各考核年度考核目标 A3,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
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每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档,其对应的限 8 名激励对象个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人考核结果均为
A 或 B,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A B C D E解除限售比例为
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当年度不能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289.50万股。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确定后至登记前,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万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亦不再授予。因此,最终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实际登记的激励对象为8人,实际登记的
授予数量为579.00万股。
除此之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实施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名。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9.50万股。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序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的数量占目前公司总(万股)(万股)股本比例
核心骨干(8人)579.00289.500.80%
合计579.00289.500.80%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8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289.50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截至查询日,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相关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手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第二十七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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