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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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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花自飘零水自流 发表于 2023-10-20 00:00:00 浏览:  5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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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32证券简称:苏泊尔公告编号:2023-073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0月19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10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1772号苏泊尔大厦23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陈俊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2日(星期四)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7898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333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773092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783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168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496%。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07616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241%。
注:上述股份总数系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数量。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经理张国华先生、财务总监徐波先生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继德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回
避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数455446股。
表决结果:同意70268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67%;反对
24756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6004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9.2558%;反对
247568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0.7442%;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的议案》
总经理张国华先生、财务总监徐波先生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继德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回
避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数455446股。
表决结果:同意702690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72%;反对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4753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28%;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60081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9.2612%;反对
247535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0.738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经理张国华先生、财务总监徐波先生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继德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回
避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数455446股。
表决结果:同意702706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94%;反对
2473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0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60244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9.2881%;反对
24737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0.7119%;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7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48%;反对
25150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5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5611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8.6084%;反对
25150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1.3916%;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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