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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股份:新锐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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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股份:新锐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3-10-20 00:00:00 浏览:  4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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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57证券简称:新锐股份公告编号:2023-070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1新增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励;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份的活动。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3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同一种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类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他情形的除外。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4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提起诉讼。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计划;
6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项。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的其他事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会审议: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何担保;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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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的担保;(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保情形。资产30%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提供的担保;
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八)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他担保情形。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大会审批。除本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分之二以上通过。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
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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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9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册。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议召开当日。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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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11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有效证件或证明;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卡;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托书。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12告。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决议通过: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更公司组织形式;和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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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30%的;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项。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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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
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以提出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不得多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于拟选人数。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
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事会召开前三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15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及候(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
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三日将提案送交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事、监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制。(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票。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16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载入会议记录。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7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罚,期限未满的;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的其他内容。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有关规定执行。
得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18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第一百〇七条……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事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司独立董事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以撤换。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19换。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或者公司相关议事规
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20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捐赠、银行贷款等事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东大会审议。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决策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当确定对外投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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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第一百一十九条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300万元,且占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
22
……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
23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控制的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24
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控制的其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他企业领取薪酬。控制人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25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26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7
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式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召开前5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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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报告。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取得“证券、期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29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30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数字格式、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人员全权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及《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0月)。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同时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制度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
2《董事会议事规则》是
3《监事会议事规则》是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是
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否
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否
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否
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否
上述治理制度中第1-2项、第4-8项均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第3项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4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0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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