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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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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顺其自然 发表于 2023-10-19 00:00:00 浏览:  4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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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967号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叶路1号;
袁汉源,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
熊汉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叶”或“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陕西—1—金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陕西金叶的子公司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拟租赁控股股东万裕
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名下厂房建设北校区,在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即支付装修改造款项,截至2022年底累计支付5967.84万元。上述支付装修改造款项行为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并于2022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了上述资金。
陕西金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5.4条的规定。
陕西金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袁汉源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八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1.2条、第4.1.1条、第4.1.5条第一款第四项、第4.2.1
条、第4.2.3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六
项、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陕西金叶财务总监熊汉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
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2———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兼总裁袁汉源,财务总监熊汉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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