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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92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749690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袁建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43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袁建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袁建栋:
经查,你作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2023年10月12日下午召开的“大咖解读GLP-1全产业链系列交流会”电话会议上发布了你个人试用公司在研产品BGM0504注射液相关情况。目前BGM0504注射液用于减重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有效性尚不明确,你关于药效的相关言论具有误导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0月17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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