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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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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fanlitou 发表于 2023-10-21 00:00:00 浏览:  7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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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赛特
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内容和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64,514,860.29元。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赛特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
项目,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
使用方式、用途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独立董事:刘微芳、郑佳春、郝梅平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微芳
刘微芳:
郑佳春:郑佳春
却格平
郝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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